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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报讯(记者刘遥)南京一市民买了辆名牌车,没想到才开了一年多,发动机就发生故障。他认为销售方应该保修,可对方以车主使用车辆不当为由,拒绝承担保修责任。近日,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造成案涉车辆故障的原因是质量问题,于是判决销售公司免费修理,并支付该市民交通费补偿。
2020年6月,市民赵某在某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。2021年12月,赵某的父亲开着这辆车外出,发现仪表盘显示报警图标,赵某父亲沿快速道路又行驶了3公里,越开越觉得不对劲,当他将车驻停时,发动机突发抱死。经第三方鉴定,该车的发动机故障是质量缺陷所致。
事故发生后,销售公司为赵某提供了其他车辆代步,赵某使用了一阵子,于2022年3月29日将代步车归还。虽然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尚处于保修期内,但销售公司认为,赵某存在超期保养、不当使用车辆等行为,这才造成了发动机故障,于是拒绝承担保修责任。双方协商不成,赵某来到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法院认为,销售公司主张车辆发动机损坏与赵某超期保养、报警后未及时驻停等不当行为有关,但他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。法官根据用车常识、事故发生时的驾驶环境判断,又参照了第三方的鉴定意见,认为现有的证据与事实,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故障系不当使用导致。案涉车辆发生故障时,尚处于保修期内,而发生故障的原因又是产品质量缺陷,所以销售公司应承担保修责任。
最终,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销售公司对车辆发动机予以免费修理,并支付赵某交通费补偿(从2022年3月30日至实际维修完毕并交付之日为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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