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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提升法律监督质效
熊秋红:
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体现了检察一体化思维。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确有必要。
新时代,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,检察机关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,形成了“四大检察”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。在不久前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,最高检应勇检察长特别强调,要坚持依法一体履职、综合履职、能动履职。《2023—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》提出,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,推动刑事、民事、行政和公益诉讼“四大检察”全面、协调、充分、融合发展,提升法律监督质效。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体现了检察一体化思维。深研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的必要性,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一是法律责任体系的特点决定了“四大检察”相互关联。在我国,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之分,相应地形成了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、刑事诉讼三大诉讼,在此之外,基于起诉主体与保护法益的特殊性,产生了第四种诉讼——公益诉讼。司法实践中的刑民交叉、刑行交叉、民行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存在,正是由我国法律责任体系的特点所决定的。与此相关联,形成了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的基本需求。
二是司法的专业化发展加深了对“四大检察”相互融合的需求。在传统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司法之外,出现了司法精细化、专业化发展的趋势,如未成年人司法、知识产权司法、环境司法、金融司法、互联网司法等,在这些领域,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的专门化以及“二合一”“三合一”“四合一”诉讼等成为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相应地,上述专门领域的“四大检察”也必然要求融合、协同发展,以满足对特定利益进行综合性和专业化保护的需要。
三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共通性要求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。“四大检察”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形式,其共同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,保护公共利益。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,其在办案的同时还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。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,不仅有利于满足检察机关高质量办案的需要,而且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性能。
四是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有利于“四大检察”全面、协调、充分发展。长期以来,刑事检察在我国检察工作发展格局中占有“龙头”地位,民事检察、行政检察相对薄弱。进入新时代以来,检察机关固优势、强短板、补弱项的目标能否真正得以实现,除了有赖于加强民事、行政、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之外,也有赖于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、相互促进。
为了促进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,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:一是常态化开展“四大检察”条线人员同堂培训和专题研讨,培养“四大检察”贯通意识,提高检察人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。二是通过“四大检察”条线人员交流轮岗,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,丰富检察人员的职业经历,增强检察工作的挑战性,为融合发展奠定坚实的实战基础。三是建立综合性办案组织和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,一体化履行“四大检察”职能。针对特殊群体和特定领域的专业化需求,可以探索建立综合性办案组织,创新检察履职方式,提高检察履职的专业化水平。对于刑民交叉、刑行交叉、民行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,可提交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,以保障案件办理的质量。四是加强信息沟通、规范线索移送。对于在“四大检察”中发现的复合型案件线索,应着眼于从不同角度进行审查,建立“四大检察”条线之间的线索发现、移送、协同办理机制,促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难和民事监督案件数量少、成案率低等问题的有效解决。五是对于交叉领域案件进行专项管理。对于涉及线索移送的案件、跨部门协同办理的案件,应进行动态监控、情况汇总和分析研判,适时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和通报,研究解决带有普遍性的问题。六是完善检察官考核指标体系。将案件线索发现、移送、协同办理等协调配合指标纳入检察官考核指标体系,促进相关工作开展。七是加强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的理论和实证研究。发挥检校共建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等桥梁纽带作用,检校共同开展课题研究,加强成果转化,为“四大检察”融合发展提供智识支撑。
(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、教授)(熊秋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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